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为规范本所律师服务收费,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以及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和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通知》(鄂司发〔2018〕108号)等有关规定,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现将本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计件收费标准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8000元-5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合同文本;出具律师函、代书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1000元-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5000元-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尽职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按具体调查评估事项协商收费,不低于20000元。单项调查取证,不低于2000元。
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民商事诉讼代理收费标准
(1)一审阶段
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或涉案额 计算比例
1. 10万元以下部分 8%(不低于8000元)
2. 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部分 7%
3.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部分 6%
4.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部分 5%
5. 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部分 4%
6. 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部分 3%
7. 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2%
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一审阶段上述收费标准基础再上浮不超过3倍(含本数)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主要包括:
1. 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 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 取证困难的案件;
4. 新类型案件;
5. 涉及3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6. 需要聘请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以外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办理的案件;
7. 其他经与委托人协商纳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畴的案件。
(2)二审阶段
参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二审代理费酌情减收。
(3)再审(申诉)阶段
协商收费,不低于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2倍。
(二)行政诉讼代理收费标准
按民商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计算收取。
(三)商事仲裁案件代理收费标准
按民商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收费标准
按民商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计算收取。
(五)执行案件代理收费标准
按民商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阶段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三、计时服务收费标准
(1)法律咨询:不低于500元/小时,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非咨询类法律事务:协商收费。
四、刑事案件辩护收费标准
(1)一审阶段
① 侦查阶段:20000-50000元;
② 审查起诉阶段:20000-50000元;
③ 审判阶段:30000-200000元;
④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10000-60000元
⑤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恶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代理费不超过上述标准的5倍收取。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二审代理费按一审收费标准酌情减收,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标准酌情减收。
五、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3万元-10万元/年;
(2)担任大型企业、涉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10万元-50万元/年;
(3)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6万元-30万元/年;
(4)担任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3万元-15万元/年;
(5)根据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年度营业额或法律事务事项数量、法律事务的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的不同,上述收费标准可作合理调整;
(6)顾问单位委托个案代理的,代理费参照前述民商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一审的代理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可风险代理的民事、商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高于争议标的额的18%。
其中,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
七、附则
1、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不适用本收费标准。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不得超出本收费标准。在承办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如果法律事务本身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委托人可以通过协商合理调整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并签署补充合同。
3、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文印费、证人(专家)出庭补贴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4、本收费标准报经随州市律师协会备案,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本收费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服务电话:0722-6286650 地址:湖北省广水市十里街道翰林东苑三栋南区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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