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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律师参与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6-04-14 | 478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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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随州市司法局

律师参与市检察院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新途径,充分发挥律师服务社会的职能作用,创新解决涉检信访问题新机制,维护涉检上访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上访群众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依法妥善处理涉检上访案件,为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和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协商,现就律师参与市检察院涉法涉诉信访接待工作规定如下:

一、坚持以解决群众合法诉求,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为任务,充分发挥律师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协同市检察院控申处做好信访群众接待工作,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帮助和咨询,达到引导信访群众依法解决矛盾和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

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市检察院控申处在综合受理接待中心设置律师接待场所,并为律师参与接访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接待咨询。到市检察院控申处指定的接待场所,向信访群众提供现场法律咨询服务;

2、案件评查。参与市检察院控申处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涉法涉诉案件评查,提出评查意见。对信访案件要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3、信访听证。参与市检察院控申处组织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听证,对市检察院的执法办案及信访当事人的诉求,依法据理提出法律建议意见,并通过专业的释法析理,配合息诉罢访工作;

4、释法劝导。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罢访。

5、引导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市检察院控申处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群众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诉求。

6、帮助申请救助。对生活困难的信访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市检察院申请司法救助;给予司法救助后仍有困难或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帮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方式;

7、其他需要律师参与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五、律师接待信访群众,应先由检察接访人员登记并经信访群众同意后,再由律师接待。

六、律师接待信访群众,应认真填写好值班接待工作日志,详细记录信访群众的基本情况、信访诉求和法律意见。控申处必要时应当派员协同接待,并负责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应热情接待信访群众,认真听取陈述,细致了解情况,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控申处沟通意见后答复;对信访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控申处接访人员、值班领导反映,由控申处妥善处理。

八、市检察院控申处根据涉检信访情况,认为需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时,应及时与律师联系并约定时间,律师应在约定时间内到场,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严禁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九、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期间的工作情况纳入律师年度司法救助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给予一定的差旅费补贴,经费开支由市检察院控申处负责予以解决。

十一、执行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检察院控申处与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协调解决。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随州市司法局

   控告申诉检察处              律师公证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