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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觉中的我市刑事检察工作 --- 冯祥文同志在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组织的检律座谈会上的发言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1-05-14 | 4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视觉中的我市刑事检察工作
——在市人民检察院 市司法局组织的检律座谈会上的发言

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祥文
(2021年5月11日)








各位领导、各位同人


非常高兴参加这次由市检察院、市司法局组织的律师与检察官共同参加的座谈会。今天的座谈会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开门纳谏搞整顿的坚定态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落实。这一措施对促进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提高检察机关的政治公信力和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我们磊落律所接到市司法局明确的座谈会内容后非常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对座谈会座谈的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集中研究和探讨。下面,根据我所参会律师发言内容分工,我仅就四个方面座谈内容中的其中两个方面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因为今天会议只有我们检察院和司法局的干警以及律师参加,所以我谈的尺度会大一些。初衷是为了从工作出发,希望我们的检察工作会做得交好一些,请大家谅解。

一、  关于在这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对检察机关的意

这次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可以说是力度空前。用三句话概括:党委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群众高度期待。57日下午,我在市委政法委组织召开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座谈会上就谈过一个观点:为什么现在群众生活好了,政法部门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了那么多卓有成效的工作,而老百姓却依然对政法工作意见很多?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这是我们每一个政法干警和每一个法律职业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我认为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虽然很多,比喻说,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个案处理与老百姓心理预期差距问题等等,但是关键问题是,老百姓生活好了,他们幸福指数要求发生了变化,他们不再满足吃饱穿暖这些基本生理需求。他们在吃饱穿暖的同时,希望生活得更加有尊严、更加体面。所以说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有更高的期待和更高的要求。作为检察机关应当了解人民群众这一司法诉求。实际上,老百姓对公安政法工作对某些个案的处理是有意见的,甚至意见很大。比喻说,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广水作为一个县级市就打掉了四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涉案人员近百人,这么多人过去长期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老百姓会反诘我们:这些黑社会犯罪组织不是一天坐大成势的,在他们坐大成势的过程中,我们的党委政府在干什么?我们的政法机关在干什么?其实,老百姓理想的社会运行状态很简单:不让有权的人妄为,不让有钱的人得势,不让守法的人受欺,不让违法的人逍遥。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党中央对政法队伍现状的判断是非常正确的,对政法队伍作出力度空前的教育整顿的决定是英明正确的。

前面我扯得有点远,但不能不说。回到今天的议题来讲。

对市检察院的检察工作,结合社会各方面的评价基本上是:党委放心、政府信任、群众信赖。在政法几家中,是最具有公信力的部门之一。群众意见最大的是公安、法院。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提几点意见,供领导考虑。

1.公诉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公诉水平有待进一步提

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捕、诉环节是检察机关对社会展示政治素质、法律素养、社会情怀的关键窗口。2015年,广水市应山大道聚众斗殴案件,当时是大市院公诉处余文鑫检察官公诉的,当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的电话号码我还是那个时候存入手机的。他的公诉词包含了政治、法律、法理和社会层面的内容。庭开完后,他主动过来与律师握手并听取律师意见。作为前辈,我为检察机关有这样优秀的法律人感到欣慰。遗憾的是,我们很少遇到这样优秀的公诉人。我作律师这些年,感觉近几年刑辩场上对抗性越来越少了,虽然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有积极的一面,比如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已充分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很多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已达成共识,但是一些刚参加工作的检察官缺乏经验,公诉能力和公诉水平明显不足的问题也是重要原因,公诉词千篇一律,就是那几个模板式的公诉意见。当然,也有检察机关案多人少,检察官对案件缺乏深入思考,法院庭审弱化、虚化等原因。更有甚者,一些检察官在庭审时,当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出现重大争议时,不是有理、有据、有力地应对,而是利用公权力的优势地位威胁被告人,甚至威胁律师。这一现象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检察官公诉能力不足的问题。如果所有的刑事案件在法庭上都没有对抗性,我个人认为也不完全是一件好事,至少不利于检察官和年轻律师的业务淬炼和法律思维的培养。

杨某某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是在广水法院审理的。因为有我们所的律师参加辩护,所以庭前会议时我去旁听过,19名被告人,20多位律师,公诉人只有两位,一位没有发言,只有一位公诉人应对庭审,力量显然不足,还有庭前会议存在违反法律程序问题,公诉人没有及时依法制止。

我建议检察机关要重点加强公诉能力和公诉水平建设,把检察院现有司法人力资源优先配置到公诉队伍中来,已经退出公诉队伍的优秀检察官还是要把年轻人扶上马、送一程。我们律师事务所在传、帮、带方面的一些成功做法,检察机关是可以借鉴的。

2.刑事检察官的时代使命担当、社会情怀需要进一步提高

   公诉部的年轻检察官专业素质都很好,坯子都很正,这是很好的基础,但是我认为只有这些还不够。一个优秀的检察官不仅要有较高的法律水平,还要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内化于心的社会情怀以及时代使命担当。我们的检察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缺乏这样一种使命担当和社会情怀。

我举两个例子说明问题:

     一个是一件“仙人跳”案件。当时我们所派出六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我的一个法律援助对象叫徐某,他九岁丧父,母亲改嫁大悟县,继父对他不好,初中未毕业就出去流浪,十六岁就去工厂打工,他在流浪期间不偷不抢,回广水被同学唆使参与“仙人跳”案件,他的犯罪情节很轻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五年至六年,太高了,开庭时他没有家人来,退赃的500元钱还是我交的,最后我反复向检察机关和法院说明从宽处理的理由,最终法院还是判了三年半,这个孩子完全可以判缓刑甚至可以做相对不起诉处理。还有同案的几个未成年女性,她们都生活在单亲家庭,她们既是本案受害人的致害人之一,也是本案受害人。如果我是公诉人,我会及时向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让教育部门把这几个孩子送到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刑事处理可以建议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这样对家庭、社会、个人都有好处。结果由于检察机关建议刑过高,几个人都判了较重的刑罚。到目前为止,那个患性病孩子是否得到了有效治疗,现在矫正得怎么样,我一直很挂怀。事实上,这类案件反映的是一种社会缺陷,这些孩子犯罪,不只是他们自己人生的悲哀,也是我们社会的悲哀。我们检察官对社会一定要有情感温度,不能冷漠。我们检察官可能改变不了这种现状,但是我们能做到的是努力用我们的担当作为影响这个社会,让社会向更加良性运行的方向发展。

还有邢某的案件。这件案件定性存在问题,检察机关完全可以对双方都作不起诉处理,但是还是诉到法院,结果矛盾激化,我在提供法律援助时做了很多工作,才平息双方矛盾。邢振东糖尿病很严重,妻子无工作,孩子上高中,如果他被判处实刑,一家人再无生活来源了。

讲上述两件案件,我不是以救世主自居,而是为了说明我们检察官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质,更要有内化于心的社会情怀。无论我们面临什么样的职业环境,无论我们承受着什么样的压力,还是要敢于担当作为,这是我们检察官的职责所系、使命所在。如果大家都不敢担当作为,谁对我们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检察官要深入观察社会现状、研究社会心理、分析社会问题。检察机关是国家专政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特别关注社会底层人的生活、生存状态,要紧紧拉住那些无权无势人的手。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既要严格把握尺度,又要反映司法温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一定要做这个时代一直醒着的人。

以上只是我个人的一些思考,妥否,请择善而取。

二、关于如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问题

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问题,广水院在检察系统做了很好的表率。在最高法、司法部出台相关规定前,我们律师事务所与市检察院有过很多检律互动协助的尝试。这些做法与之后不久最高检、司法部顶层制度设计是完全一致的。我们在研究和探索新时代新型检律关系时,首先要明确新时代新型检律关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我个人认为,新时代新型检律关系就是律师、检察官要建立“亲”、“近”、“清”的相互支持、相互协作、相互监督、良性互动关系。亲,是因为我们同属法律职业人,并且师出同门。近,是因为我们职业的天然性决定了我们必然存在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清,是因为我们担当着不同的角色责任,必须清白相处,彼此感同身受。如果检察官与律师相互勾连,将是社会的灾难。下面,我就如何形成亲、近、清的新时代新型检律关系谈两点想法。

1.     检察官对律师要有职业共同体认同。过去,虽然我们一直讲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同属职业共同体,但是律师认同,而法官、检察官并不一定认同。一些法官、检察官认为他们是公权力机关,维护是社会公共利益,而律师是为私权利诉求。法官、检察官往往有一种职业优越感,在这样一种观念作用下少数法官、检察官甚至对律师居高临下。他们忽视了律师的职业特点,忽视了律师与检察官角色责任的差异性,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律师与检察官价值目标的同一性。因此,建立新时代新型检律关系,首先要解决观念问题,检察官不转变观念一切都是海市蜃楼。

2.     律师、检察官在沟通、交流具体案件时都不能自以为是,要换位思考、彼此尊重。刚才,印台律所的传圣主任说的情况是存在的,即你说你的,我搞我的。客观地讲,检察官与律师由于角色责任不同,视角会有些不同,这是必然的,问题是我们双方都不能自以为是。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认真倾听律师的意见,律师也要认真研究检察官的观点。律师与检察官沟通交流时要理性、客观,不能过于偏执。我经常对我们律师团队的同事讲,一个认识问题偏执的律师是做不好律师工作的。


    总之,检律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可以避免很多社会矛盾,也会有效减少检察官的工作量。

以上是我做律师这些年在实践中的一些思考,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